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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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39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「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訂定草案,
業經標檢局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以經標三字第10630002210號公告
預告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.5.10.經標三字第10630002211號函
辦理。
二 檢附旨揭公告影本(含附件)1份。
三、有鑑於國內空氣污染嚴重、空氣品質不佳,為長久以來民眾詬病之環境問題,
為求降低移動汙染源污染排放量,改善都會區空氣品質,推廣低污染之電動
車輛為政府重要政策其中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具輕便、環保、節能
減碳、無污染等特性,為民眾廣泛使用之電能車輛,惟其充電器及二次鋰電
池組頻傳爆炸、自燃等意外事故,考量商品使用安全及管理,爰規劃將電動
(輔助)自行車用之充電器及二次鋰電池/組納入該局應施檢驗品目範圍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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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標三字第10630002210號.pdf | 1474KB |
(106)省貿得業字第0391號.doc | 5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