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7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化粧品廣告之審查事項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.7.22.FDA器字第
1031605895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目前化粧品廣告應依規定事前申請核准,始得刊登,至於化粧
品廣告之審查,含藥化粧品係依許可證及標仿單核准之效能為
主,一般化粧品則參考廠商所附之產品成分明細及用途用法等標
示說明資料予以審查,惟業者認為廣告申請核准後產品敬不會違
規,以致爭議,基於衛生單位之權責,若發現化粧品涉及違反相
關規定應予處理,且廣告需視文案前後,傳達予消費者訊息等整
體之表達意象綜合判定,廣告內容所刊載之品名若涉及誇大或醫
療效能,亦失去廣告審查之意義。
三、因此,廣告申請核定表填寫內容均應審查,即日起化粧品品名若有
不妥應將不妥處一併修正或刪除,並於核准函中告知廠商務必修改
市售品之品名,倘若過去核准之廣告產品品名似有違規情事,為維
護廠商權益,將給予緩衝期至104年1月1日,請於期限前更正,
但僅限廣告核定部分,若衛生單位查獲市售化粧品標示違規,仍應
依法處理。
四、另外,近來部分化粧品中添加「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」
中所列防曬成分,其屬性判定之疑義,經查含有前開基準之防曬成
分,用作化粧品本身的保護劑,而非作為防曬劑用途,且未標示防
曬效能得以一般化粧品管理,為簡化行政作業,業者毋須向該署申
請屬性判定,審查單位將參考標籤說明書及文案中是否提及防曬宣
稱予以判斷,若無宣稱防曬功效,僅仍應請原製造廠提供相關證明
文件,始得採認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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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3)省貿河業字第0278號.doc | 66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