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31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化粧品含有機成分標示及廣告管理原則,詳如說明段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.2.18.FDA器字第1061600927
號函辦理。
二、化粧品含有機成分之標示及廣告,除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
其相關規定外,亦應符合下列原則:
(一)化粧品中如添加之成分係經國際或國內有機驗證機構驗證,且
提出證明文件者,得標示或廣告該成分為「有機成分」,惟不
得刊載或宣稱驗證機構名稱或標章。
(二)化粧品通過有機驗證且取得有機標章者,在自行舉證的前提
下,經原驗證機構同意,標示或廣告得刊載驗證機構名稱或標
章。
(三)化妝品非農產品,無法自生產、加工、分裝及流通等過程進行
有機驗證,僅得從化粧品添加之有機成分及其來源,認定是否
為含有機成分之化粧品,為避免消費者混淆,化粧品之標示或
廣告,不得宣稱「有機化粧品」。
(四)非經有機驗證機構驗證,不得為「有機成分」或「化粧品含有
機成分」之標示或廣告。
三、違反前述原則者,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、第24條第1
項之規定,分別依同條例第28條、第30條規定論處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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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312號.doc | 5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