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29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委託製造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產品標示原則,詳如說明段,
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.2.2.FDA器字第1056072124B
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藥事法第40條規定,製造、輸入醫療器材,應向中央衛生主管
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,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,始
得製造或輸入。我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,係參酌歐美先進
國家登錄(listing)方式,由藥商填具申請書,切結產品符合第一
等級醫療器材品項鑑別,其核定效能以該品項鑑別範圍為限,核發
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時,不核定產品仿單標籤,亦不登載產品
規格型號,惟產品標籤、仿單及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。
三、依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第10條規定,經核准委託製造之
藥物,其標籤及包裝,除應符合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外,並應刊載
受託廠及委託者之名稱、地址。但受託廠之名稱、地址,經中央衛
生主管機關核准者,得以刊載其所在國別替代之。前項藥物之仿
單,除應符合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外,並應分別標示製造廠及委託
者之字樣,包括受託廠及委託者之名稱、地址。
四、由於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種類態樣繁多,產品仿單、標籤及包裝差異
極大,爰產品標示之處理原則如下:
(一)如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定之製造廠為委託製造者,且該
產品仿單已完整標示受託廠及委託者之名稱、地址者,其標籤
及包裝得以刊載國別替代受託廠之名稱、地址,得無需另案辦
理變更登記。
(二)如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定之製造廠為委託製造者,惟該
產品仿單係印製於標籤或包裝者,則其標籤及包裝應完整標示
受託廠及委託者之名稱、地址者,不得以刊載國別替代受託廠
之名稱、地址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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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299號.doc | 5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