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27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「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修正草案,
業經標檢局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以經標三字第10530006300號
公告預告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.1.3.經標三字第10530006301號函
辦理。
二、檢附旨揭公告影本(含附件)1份。
三、考量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之產品功能與形體日漸難以區分,又該兩
項應施檢驗商品現行檢驗標轉相同,規劃修正「影像複印機」商品
之驗證登錄模式,由驗證登錄模式二加四、模式二加五、模式二加
七,統一改採與「印表機」商品相同之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,而檢
驗方式仍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及驗證登錄雙軌並行;另將印表機與
影像複印機兩項應施檢驗商品合併為一項應施檢驗商品,品名則修
正為「列印或複印設備」並納入相關參考貨品分類號列,而其檢驗
標準維持不變。
四、有關「列印或複印設備」商品之應施檢驗範圍部分,除原已判定
屬該局應施檢驗範圍之商品外,目前判定非屬該局應施檢驗範圍之
商品,包括具傳真或掃描、輸出標籤、條碼、收據、號碼、相片、
以及存摺列印功能之設備,規劃一併納入「列印或複印設備」應施
檢驗商品範圍,以確保消費者安全與權益。
五、另有鑑於世界各國逐漸納管RoHS「危害性限制物質指令」要求及
對綠色環保意識的重視,並考量歐盟、中國大陸、日本及韓國RoHS
管制作法,亦納入CNS 15663「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
質含量指引」第5節「含有標示」檢驗標準要求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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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272號.doc | 5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