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26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食藥署重申輸入食品相關業者於輸入產品資訊之申報應依法提供完
整詳實之資訊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遵照辦理,並詳實完整申報
產品資訊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.1.5.FDA北字第1052004799
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輸入經衛生福利部
公告之食品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
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,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,向該署
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;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,違
反第30條第1項規定,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,或申報之資訊
不實者,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
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
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
請重新登錄。另依同法第51條規定,有第47條第13款規定情形
者該署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30條第1項規定所為
之查驗申請;產品已放行者,得視違規之情形,命食品業者回
收、銷毀或辦理退運。
三、為利輸入食品相關業者了解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」及
「食品及相關產品資料表」填寫方式,爰提供填寫規則如附件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資料表.pdf | 705KB |
(106)省貿得業字第0264號.doc | 5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