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
發文字號:(106)省貿得業字第026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芭比國際有限公司代理之「端粒酶(telomerase)6合一面膜」
產品,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一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切
勿販賣違規產品,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基隆市衛生局106.1.3.基衛食藥貳字第1051501395號函辦
理。
二、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化粧品之標
籤、仿單或包裝,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,分別刊載廠名、
地址、品名、許可證或核准字號、成分、用途、用法、重量或容量、
批號或出廠日期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,並應刊載保存
方法以及保存期限。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,如因化粧品體積過
小,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,應於仿單內記載之。其屬
國內製造之化粧品,標籤、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;
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,其仿單應譯為中文,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
稱、地址。」, 次按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87年5月20日衛署藥字
第87031871號公告,公告免予申請備查之一般化粧品,其標籤、
仿單或包裝不得誇大或涉及療效。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,處
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;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。
三、案係高雄市三民區第二衛生所105年6月29日於「康威藥局(高雄
市三民區九如二路301號)」查獲旨揭公司代理之「端粒酶
(telomerase)6合一面膜」產品,其外包裝未標示「製造廠名稱及
廠址」、「用途」、「批號或製造日期」且外盒標籤標示「...副作用
為零…」,涉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。
四、經查芭比國際有限公司(基隆市暖暖區碇內街111之1號11樓)未
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證,現已解散,且去向不明,為維護消費者使
用化粧品安全與健康,切勿販售違規產品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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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6)省貿得業字第0262號.doc | 5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