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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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21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自105年3月25日至106年2月27日我商對中國大陸中興通訊公
司及中興康訊公司輸出貨品得比照105年3月7日以前之作業模式辦
理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.11.22.貿管字第1052850454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局於105年3月10日以貿管字第1052850082號函通知各公協會略
以,中國大陸中興通訊等2家公司於105年3月8日被列入美國實體名
單(The Entity List, USA),依規定我商出口貨品至該等公司須事
先取得該局核發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後,始得報運出
口。
三、該局另於105年8月24日以貿管字第1052850329號函通知各公協會,
美國商務部於105年8月19日(美東時間)公告展延「暫時性一般許
可(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)」,將中興通訊等2家公司恢復為
105年3月7日以前未被列入實體名單之狀態,效期至105年11月28
日止。
四 美國商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(美東時間)再度公告將「暫時性一般
許可」截止日延長至106年2月27日,凡美國出口商在105年3月7日
之前須申請許可始准出口者,仍須提出申請;倘初始即符合出口管
理法規(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, EAR)之免申請許
可(No Lincese Required, NLR)或豁免許可(Lincese Exception)
規定者,則無須申請輸出許可即可出口。
五、請參閱網址:https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6-11-18/
pdf/2016-27772.pdf以查詢相關文件內容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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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218號.doc | 7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