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21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有關結匯銀行因廠商逾期未能還款贖單申請代為提貨所檢附概括式
授權書是否有時效限制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於105年12月15日
前惠示意見見復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.12.1.貿服字第1057034931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進口結匯銀行因廠商逾期未能還款贖單申請代為提貨案件之作
業方式,經參採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國際金融委員會93年4
月20日第81次委員會結論,茲說明如下:
(一) 廠商為進口貨物,向結匯銀行申請簽發信用狀至國外受益
人,信用狀不論以進口結匯銀行或以進口商為提單之受貨人
,如因廠商逾期未能還款,結匯銀行向該局申請代為提貨案件
,均請進口結匯銀行來函敘明代為提貨之理由,並檢附概括式
授權書影本(格式如附件)與提單正本各1份送請該局核辦,概括
式授權書影本敘明「核與正本相符」,並加蓋結匯銀行有權簽
式授權書影本敘明「核與正本相符」,並加蓋結匯銀行有權簽
章人員簽章,正本留存銀行,以備分批提貨之需。
(二)如進口商原申請有輸入許可證(如屬免簽證貨品則免附),結
匯銀行除須檢附上述文件外,並應以結匯銀行為申請人向該
局重新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。
(三)該局於受理此類案件,將不在函詢進口廠商是否同意由結匯
銀行代為提貨;核准時,於提單正本加蓋「依財政部70年7
月24日台財關字第18725號函規定向海關辦理提貨」之戳記
或於同意函內列名上述文字。
三、有關上述概括式授權書是否有時效之限制,例如,廠商提供授權書後,
銀行提貨的期限,是否需要一定時間內,及可否延用多年前的授權書等
。因涉及廠商權益及銀行授信實務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於105年12月
15日前惠示意見,俾憑彙辦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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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權書.pdf | 225KB |
(105)省貿得業字第0216號.doc | 5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