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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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21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http://www.bsmi.gov.tw
主旨:「應施檢驗電機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」修正草案,業經標檢局於中華
民國105年12月1日以經標三字第10530005300號公告預告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5.12.1.經標三字第10530005301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鑑於世界各國逐漸納管RoHS「危害性限制物質指令」要求及對綠色
環保意識的重視,並考量歐盟、中國大陸、日本及韓國RoHS的管制作
法,協助國內產業因應國際貿易之環保趨勢,該局規劃應施檢驗電機
類商品增加國家標準CNS 15663「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
含量指引」第5節「含有標示」檢驗標準要求,規範商品標示含有限
用化學物質之情形,其重點在要求廠商誠實標示,逐步降低使用化學
物質含量,達到儘量減少使用的目的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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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212號.doc | 5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