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
發文字號:(103)省貿河業字第017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駐吉達辦事處經濟組函報沙國貿易糾紛注意事項一案,為避免我國廠商蒙受損失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小心防範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3.2.5.貿服字第1037000467號函辦理。
二、駐吉達辦事處經濟組上揭函告如下:
(一)屢接獲國內業者請求協助調處沙國進口商拒不付款案件,常見情形為我業者以付款交單(D/P)模式出
貨後,沙商以各種理由拖延,拒不付款,聯絡沙商時,沙方均狡獪回復將於近日內付款提貨,讓我業者懷
抱希望,然往往事過多月,仍未付款提貨。我業者在抱希望,然往往事過多月,仍未付款提貨。我業者在
損失倉儲費用外,亦不得退貨及轉賣,因根據沙國法規,出口商擬退櫃或轉賣貨品,必須取得原進口人之
書面同意方可進行,然實務上,原進口沙商並不可能同意我業主退貨及轉賣,反而拖延等待或勾結海關進
入貨品拍賣程序後,再以低價買入該批貨品,且沙商深知倘我業者以法律途徑追訟時,語言、法律、成本
等均對我業者不利,沙商毫無顧忌。
(二)以2013年為例,即有我業者00海產公司及00公司分別遭沙商FAHADABDULLAZIZ ALBADI
TRADING EST. 及ABDULRAHMAN ALI AL-ATTASEST詐取貨物而蒙受損失之情形。觀近年另有沙商
Rayess S. Bin Mahfooz Est.有貿易詐騙紀錄,仍至我駐吉達辦事處經濟組申請簽證來台經商,惟我駐
外館處並無行政及司法權,可協助之作為有限。
(三)沙國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3%,信譽良莠不齊,沙國文化上視付款拖欠為常態,以勞工為例,亦常見
雇主惡意拖欠數月薪資或減額支薪之情形,沙國勞工部遂於2013年中推出薪資保護計畫。本案請宣導及
轉知我相關從業者,對沙貿易時,宜採信用狀方式,並注意提高風險管控,以減低我業者風險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(103)省貿河業字第0178號.doc | 56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