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 10月28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7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波蘭申請禽肉及其產品輸銷我國乙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
參考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.10.21.防檢二字第
1051453060A號函辦理。
二、我國同意於波蘭出生及飼養之家禽,自即日起於符合該國及歐盟法
規屠宰場(slaughterhouse)屠宰,且於附件1所列生產設施(分切
廠、加工廠、冷藏〈凍〉庫及倉庫)生產之禽肉及禽肉產品,得依
「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」及相關輸入食品查驗規定輸入我國。
另供屠宰之家禽或於附件1所列生產設施分切、加工或儲存之肉類,
如係自其他第三國輸入者,應分別符合前揭檢疫條件第十一點及第
十二點規定。
三、波蘭提送之禽肉及禽肉產品動物檢疫證明書樣張格式(附件2)經檢
視符合前揭檢疫條件規定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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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77號.doc | 5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