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43 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,其零稅率銷貨退回欄所填
報之復運進口金額,適用匯率之依據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於105
年10月21日前惠示卓見憑辦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.10.14.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8229
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『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。除注意查核有否依規定列帳外,其
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,至申報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。
說明:二、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,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
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填具「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」,並檢附復運進
口證明文件,於申報當期(月)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」時,
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(即申報書19欄)填報復運進口金額;…』及
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,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
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;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
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,即應以郵局或
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,其金額屬外幣者,則以當
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。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
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,應以收款日為準,並以當
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」為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
第810798531號函及86年7月10日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所明釋。
三、該局接獲事務所反應,各稅捐稽徵機關對上開函釋之「復運進口金
額」認定不一,有要求營業人按復運進口報單之匯率計算填報,亦
有要求按原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填報,尚有疑義,為求劃
一,爰先徵詢 貴 會會員就旨揭案件,適用之匯率為原外銷貨
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,抑或復運進口報單之匯率,理由
為何?擬請惠示,俾憑報部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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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43 號.doc | 5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