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 10月6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4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發布反傾銷及平衡稅逃避調查暫行條款
並徵求公眾意見事,詳如說明,請 轉知所屬會員廠商參考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.9.29.貿雙二字第1057028187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該局業透過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洽請美國法律事務所就旨揭條
款與以往調查機制之差異,提供分析資訊如下,請惠予轉知廠商以
作為倘有意向美國商務部提出評論之參考。
(一)明文規定申請調查案件投書所須包含之資訊種類,例如須有支
持展開調查之合理可的資訊。
(二)所有提送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(CBP)文件均需檢附資訊正確
之聲明,提供不實陳述將被視為「不利推論事實」(adverse
inference),以及遭受起訴。
(三)鑒於旨揭條款對於調查程序有嚴格時效限制,該事務所推論,
CBP可能不輕易同意案件展延之申請;另與受調產品有關之進口
商、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倘若無法遵循CBP要求,CBP得以「不
利推論事實」進行裁定,換言之,無法確實回應CBP,將會對調
查結果是否成立產生影響。
(四)同上,在嚴格時效限制下,未能及時提出複查請求,或者提出
不完整請求,CBP將不受理。
三、另鑒於倘涉入調查之國外出口(製造)商無法遵循CBP要求,則CBP
得採用「不利推論事實」進行裁定,可能導致調查成立,爰建議我
涉入調查出口(製造)廠商應積極並及時回應CBP,以爭取最有利之
調查結果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41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