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2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食藥署自105年8月15日起至106年2月14日止(進口日),對印尼輸入
貨品分類號列0302.89.89.41.4「石斑魚,生鮮或冷藏」、中國大陸
輸入貨品分類號列0712.90.10.00.8「乾百合」及越南輸入貨品分類
號列2008.11.20.00.1「花生醬」,製造廠為「HAMIDO FOOD CO.
,LTD」採加強抽批查驗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遵照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.8.10.FDA北字第1052002795號
函辦理。
二、自印尼輸入貨品分類號列0302.89.89.41.4「石斑魚,生鮮或冷藏」
於近6個月內檢出重金屬不符規定已達3批,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
安全,爰針對旨揭產品採加強抽批查驗措施。
三、自中國大陸輸入貨品分類號列0712.90.10.00.8「乾百合」於近6個月內
檢出農藥殘留及漂白劑不符規定已達3批,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,
爰針對旨揭產品採加強抽批查驗措施。
四、自越南輸入貨品分類號列2008.11.20.00.1「花生醬」,製造廠為
「HAMIDO FOOD CO.,LTD」於近6個月內檢出真菌毒素不符規定
已達3批,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,爰針對旨揭產品採加強抽
批查驗措施。
五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
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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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22號.doc | 5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