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2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有關我國實施載貨貨櫃驗證總重做法涉及商務議題一案,詳如說
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交通部航港局105.9.6.航港字第1051810992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航港局已蒐集中華民國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、台北
市海運承攬公會及出口商提出待協調商務議題,經檢視除業者收
費問題外,其餘均為指導原則已規範事項,尚無召會協調之必要,
該局已彙整並研提回應意見如附件。
三、另涉及業者收費問題,業於前開會議中說明,船舶運送業者、海運承
攬運送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,依航業法及其子法規定程序報該局備
查後,方可據以收取費用;如有實質證據證明上開業者違法者,請將
有關資料依屬地送該局各航務中心查察。
四、有關國際海事組織公告實施載貨貨櫃總重驗證自105年7月1日有3個月
的緩衝期,迄今已過2個多月,目前暫無更新公告事項,該局於該期
間,仍將持續觀注國際各國做法,並觀察業界實務運作情形,滾動檢
討修正我國做法。各有關會員廠商若仍有其他商務議題,歡迎來函提
供,本會將據以提供該局討論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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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實施載貨貨櫃總重驗證做法涉及商務議題彙整表.pdf | 662KB |
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24號.doc | 4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