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1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」,業經衛生福利部
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,其
名稱並修正為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」,
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日生效,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注意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5.9.6.部授食字第1051607585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公告另詳載於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網址:
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「公告資訊」下「本署公告」網頁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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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19號.doc | 47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