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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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0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兩岸海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與高級認證企業(AEO)互認試點作業自本
(105)年10月1日實施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參考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5.9.1.台關業字第1051018382號函辦理。
二、試點海關
(一) 我國試點海關:該署基隆關、高雄關。
(二) 中國大陸試點海關:南京、福州、廈門海關。
三、試點企業
(一) 我國試點企業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,其出口至中國大陸南京、
福州、廈門之海運貨物均列入試點範圍(不限於基隆、高雄口岸)。
(二)中國大陸試點企業為高級認證企業,其出口至該署基隆關、高
雄關之海運貨物均列入試點範圍(不限於南京、福州、廈門口
岸)。
四、雙方海關互給對方AEO之優惠措施
(一)減少進口貨物單證審核。
(二)降低進口貨物查驗率。
(三)進口貨物優先辦理通關手續。
(四)海關設立AEO聯絡員。
(五)非常時期優先處理。
五、有意參與試點作業之我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,應登入該署「優質企業
申辦平台」,點選「企業基本資料」/「基本資料維護」,於「相互承
認—願與下列國家或地區交換資料」選項下勾選大陸地區,俾供我國
海關將該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基本資料提供予中國大陸海關。
六、雙方預計於本年9月29日首次交換資料,並自本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互
認試點,開始相互提供對方AEO互認試點優惠措施。
七、兩岸海關AEO互認試點實務運作計畫書如附件,本案雙方海關聯絡窗
口資訊將公布於優質企業官網(http://aeo.customs.gov.tw),路徑
為:首頁/AEO主題專區/AEO相互承認雙方海關聯絡窗口資訊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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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海關AEO互認試點實務運作計畫書.pdf | 823KB |
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05號.doc | 53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