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0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檢送「我國實施載貨貨櫃驗證總重指導原則」修正條文(草案)中英
文及修法說明各1份,如附件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對該條文若
有其他修正意見,請於9月10日前回復。
說明:
一、依據交通部航港局105.8.31.航港字第1051810985號函辦理。
二、交通部於105年6月13日函頒「我國實施載貨貨櫃總重驗證指導原
則」,考量本指導原則所定義之驗證總重(VGM)與公約略有不同,
且經實務訪查發現有部分流程與實務操作有差異,經該局8月3日
召開檢討修正會議,並於會後蒐集各單位意見後,修正相關內容,
重點說明如下:
(一)考量本指導原則規範行為主體除公約歸責之對象外,尚配合
我國海運食物,訂定相關海運業者從事相關作業之流程,爰
有必要引用公約及國內法規,重新名詞定義。(增修規定第二
點第一款及第二款)
(二)配合載貨貨櫃驗證總重(VGM)重新定義,增加需於驗證總重文
件簽名規定,以符公約;並修正與實務流程不符及名詞定義
不同部分。(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)
(三)為更明確規定文件內需載明載貨貨櫃驗證總重,將貨櫃總重
修正為載貨貨櫃驗證總重。(修正規定第六點)
(四)配合實務執行時,僅需申報一次貨櫃驗證總重(VGM),無比較
基礎,爰刪除相關規定,並修正標題。(修正規定第七點)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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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03號.doc | 6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