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」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9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自本(105)年3月25日起至11月28日止,我商出口貨品至中國大陸中興通訊公司
及中興康訊公司得比照本年3月7日以前之作業模式辦理一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.8.24.貿管字第105285032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我國「貿易法」第13條、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、特定戰略
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」規定及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本
年8月19日經美字第10500008560號函辦理。
三、該局前於本年3月10日以貿管字第1052850082號發函通知各公協會
略以,中國大陸中興通訊等2家公司於3月8日被列入美國實體名單
(The Entity List, USA),依規定我商出口貨品至該等廠商均需事
先取得該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(SHTC)輸出許可證後,始得報運出
口。
四、該局前於本年6月29日以貿管字第1057018573A號發函通知各公協
會,美國商務部於本年6月28日(美東時間)發布展延「暫時性一般
許可」(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),將中興通訊等2家公司恢復
為3月7日以前未被列入實體名單之狀態,至本年8月30日止。
五、美國商務部於本年8月19日(美東時間)再度公告,將前述「暫時性
一般許可」截止日再延長至本年11月28日,該「暫時性一般許可」
生效期間,美國出口商在3月7日以前,需要申請許可始准出口者,
仍須提出申請;倘初始即符合出口管理法規(Export
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, EAR)之免申請許可(No Lincese
Required, NLR)或豁免許可(Lincese Exception)之規定者,則仍
無需申請許可,即可辦理出口。
六、檢附相關文件網址: https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6-
08-19/pdf/2016-19828.pdf,併請參辦。
七、請併本會105.3.23(105)省貿得業字第0767號及105.7.6.(105)省貿
得業字第0041號函辦理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97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