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9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檢送「報驗義務人輸入供改裝、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及相關
產品應申報事項」公告影本1分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.8.18.FDA北字第1052002300
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8條,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
添加物之標示,輸入者,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
加中文標示,始得輸入。但需再經改裝、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,
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。
三、該署業於105年8月18日公告,報驗義務人輸入供改裝、分裝或其他
加工程序之食品及相關產品,應於申請查驗時,於產品資料表及邊
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「檢附文件及其他申報資訊-其他」
欄位填報「輸入後供改裝、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」等字句。該署前
核發之免貼中文標示同意書函並於同日起停止適用。
四、準此,轉知有關會員廠商,依上揭說明事項填報查驗資料,倘查獲
申報資訊不實者,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裁處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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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98號.doc | 4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