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0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請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勿以免驗通關代碼輸入「商品免驗辦法」第12
條規定不准予免驗之應施強制檢驗商品,如說明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5.8.22.經標五字第1055001900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「商品免驗辦法」第12條規定,防爆馬達、鋼索、動力衝剪機械、
吊鉤及鉤環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、研磨機、額定功率在30kVA以上
之大型電腦(貨品分類號列如附件),除了非供銷售之研發測試,或
非供銷售而供國家重大建設或尖端學術研究計畫使用而得申請專
案免驗外,均不准予免驗。
三、輸入非供銷售自用品、商業樣品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等符合
得免驗用途之應施檢驗商品,其金額低於美金1仟元(含)以下時,
報驗義務人如於進口報單許可證號碼欄(第30欄)填入免驗通關代
碼(例如:CI000000000002)報關,而所擬輸入商品之貨品分類號列
與前開不准予免驗商品相同時,該局資訊系統單證比對後,將回復
「簽審核准許可編號不符」予海關資訊系統而不得通關。
四、輸入非屬該局公告應施強制檢驗之商品,而其貨品分類號列與該等
不准予免驗商品之貨品分類號列相同,如該局資訊系統比對不符,
回復「簽審核准許可編號不符」予海關資訊系統而不得通關時,請
修改進口報單許可證號碼欄(第30欄),以非應施檢驗商通關代碼
CI999999999999重新報關,相關費用由業者自行負擔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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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免驗辦法第12條規定不准予免驗商品號列.pdf | 225KB |
(105)省貿得業字第0101號.doc | 4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