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8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化粧品廣告期滿,申請廠商已遷移至他縣市時申請化粧品廣告展
延之辦理方式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依說明段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.8.10.FDA器字第1051607108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,經核准之化粧品廣告,期滿仍
需繼續廣告者,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,合先敘明。
三、倘化粧品廣告申請廠商已遷移至他縣市,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,廠商
得向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,或以新案方式向所轄主管機關
申請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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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89號.doc | 4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