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6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避免延誤貨品通關,致影響活水產動物活存率,請 轉知有關會
員廠商務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,提前申領相關同意文
件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5.7.12.漁四字第1051347108號函
辦理。
二、為保育野生動物,維護物種多樣性,與自然生態之平衡,野生動物
保育法第24條規定略以「野生動物之活動及保育野生動物之產製
品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,不得輸入或輸出」,另依據「野生
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」第2點規定,除經行政院農業
委員會審查評估無礙國內自然生態平衡,予以通案核准者,凡輸入
野生動物,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、27條規定提出申請。
三、近期該署接獲地方政府反映,部分進口業以貨品已通關在即,要求
申請案配合提供隨到隨辦服務,惟依上開規定,業者應提前申請通
關之相關文件,爰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。倘欲輸入之物種未列入
「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物種名錄」附表者,需申請同意文件後
始得輸入(申請流程可於該署網頁查詢:http://www.fa.gov.tw/
cht/ ServiceApplyFishFarm/content.aspx?id=8&chk=27b132c4
-8269-4d5e-8f90-ca5f8elf41ae¶m=pn%3dl)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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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64號.doc | 5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