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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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41號
速別: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:
附件:
主旨:有關本(105)年3月25日起至本年8月30日止,我商出口貨品至中
國大陸中興通訊公司及中興康訊公司得比照本年3月7日以前之作
業模式辦理一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注意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.6.29.貿管字第1057018573A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局前於本年3月10日通知各公協會略以,中國大陸中興通訊等
2家公司於3月8日被列入美國實體名單(The Entity List, USA),
依規定我商出口貨品至該等廠商均需事先取得該局之戰略性高科技
貨品(SHTC)輸出許可證後,始得報運出口。
三、該局續以本年3月25日貿管字第1057008419號函通知各公協會,
美國商務部於本年3月24日(美東時間)發布「暫時性一般許可
(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)」,將中興通訊等2家公司恢復為3
月7日之前未被列入實體名單之狀態,生效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本年
6月30日止。
四、有關中興通訊等2家公司之「暫時性一班許可」,原訂效期至6月
30日止,美國商務部於本年6月28日(美東時間)公告,將前述截
止日在延長至本年8月30日,該「暫時性一般許可」生效期間,美
國出口商在3月8日(不含)之前,需要申請許可始准出口者,仍需
提出申請;倘初始即符合出口管理法規(Export Administration
Regulations,EAR)之免申請許可(No Lincese Required, NLR)或豁
免許可(License Exception)之規定者,則仍無須申請許可,即可辦
理出口,網址為:https://www.federalregister.gov/articles/
2016/06/28/2016-15228/temporary-general-license-extension-
of-validity。併請參考。
五、請併本會105.3.23.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67號函辦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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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41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