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3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「應施檢驗水泥、汽車用輪胎、防護手套、作業用安全帶、安全鞋、
防護頭盔、護目鏡、千斤頂及鋼纜等九類四十七品目商品相關檢驗
規定」修正草案,業經標檢局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以經標二
字第10520002060號公告預告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5.6.15.經標二字第10520002061號函辦
理。
二、查旨揭商品於民國60至80年間依據商品檢驗法公告為應施檢驗品
目(當時公告之檢驗方式為逐批檢驗)時,規定其「輸入商品之合
格證書有效期限為3個月」,再查該法第24條及第34條規定之證書
(明)有效期間,係指商品報驗通關之期間,其目的係要求廠商須
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通關,非為商品之有效期間,亦不作為商
品品質之保證書。又查現行通關作業已改為電子化,少有使用該
局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書紙本向海關辦理通關,且少有經該局檢驗
合格之輸入商品逾3個月仍未通關之情事,為避免廠商誤以為逾證
書(明)有效期限之商品,其安全或品質有疑慮,故規劃刪除旨揭
商品輸入證書(明) 有效期限。
三、檢附旨揭公告影本(含附件)1份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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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36號.doc | 4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