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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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2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美國對含有管制物質之藥品進、轉口或轉運之通關規定事,詳如
說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注意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.6.7.貿雙二字第1050550681號函辦理。
二、鑒於近期有發生我海外僑商進口我國內廠商若干含有管制物質(如
phenobarbital成份)之藥品過境美國時,因未於15天以前申報通關
而遭美國海關扣押事件,爰請 貴會協助週知業者,出口藥品至美
國或經美國轉運至其他國家,應注意依相關規定,預先向美方提出
書面通知。
三、根據美國司法部緝毒局(DEA)第13C.F.R.§1308條規定,對列入管制
物質(controlled substance)第2、3或4號清單(Schedule II,III,
orIV)者,必須在過境美國轉運15天前以書面通知DEA,例如藥品
FENOBARBITAL 100MGTABLET因含有管制物質Phenobarbital成份,故
必須事先書面通知。
四、另DEA曾向美國進出口業者表示,向DEA及美國「海關及邊境保護署」
(U.S.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, CBP)通知管制物質將過境
美國之責任,應由外國出口商承擔。
五、前述要求事先通知(advance notice)之法律源自美國法典第21
U.S.C.§954條,DEA根據該法律之授權制訂相關規定。
六、在轉運(過境)之情況下,應於貨物過境美國15天前以書面向DEA提出
通知,內容應包括執行日(date of execution)等共16項資料,並附
上原產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口簽證、許可證或其他許可文件。詳細
內容可於以下網址查詢:http://www.deadiversion. usdoj.gov/
imp_exp/transshipment_cs_instruct.pdf。CBP亦訂有規定執行前
述法律,故就本案而言,DEA及CBP均為主管機關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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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21號.doc | 5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