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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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1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經總統105年5月18日公布之「海關進口稅則」部分稅則,其中涉及
臺薩宏自由貿易協定第6號及第7號決議文之修正部分,自105年6月
24日生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參考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5.6.3.台關稅字第1051011375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第1屆臺薩(薩爾瓦多)宏(洪都拉斯)自由貿易協定執行委員
會完成簽署之第6號決議文,系有關維持薩國粗、精糖年輸臺
總配額60,000公噸不變之前提下,調增薩國年輸臺之精製糖配額由原
5,000公噸增加至10,000公噸(稅則第17章增註五);另第7號決議文則
係撤除薩、宏兩國輸臺之檄樹(諾麗)產品關稅(稅則號列第20079910、
21069055、21069056、22029017及22029027號等5項)。該署前
已配合上開2決議文內容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,並經總統於本
年5月18日公布。
三、本案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告,薩、宏方已分別於本年5月2日及20
日通知我方已完成其國內相關程序,我方亦於5月25日完成通知
薩、宏方,三方並協調同意於本年6月24日生效實施旨述2決議文,
爰配合執行決議文相關內容。
四、檢附旨揭決議文之「海關進口稅則」部分稅則影本1份 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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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進口稅則修正部分稅則.pdf | 744KB |
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19號.doc | 5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