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0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有關市售「太白粉」產品之標示規定,詳如說明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.5.16.FDA食字第1051301608號
函辦理。
二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食品內容物為二種
以上混合物時,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。
三、「太白粉」產品,應於內容物如實標示其所使用之原料名稱(如「樹薯
粉」或「馬鈴薯粉」等);另倘以太白粉作為原料之一者,內容物亦
應如實標示為「樹薯粉」或「馬鈴薯粉」等。
四、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該函釋內容標示,否則將認屬涉違
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,爰依同法第45條及第52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林 萬 得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(105)省貿得業字第0001號.doc | 4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