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河業字第082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「化粧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」草
案乙案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5.5.10.部授食字第1051602781號函辦理。
二、訂定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三、訂定依據: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。
四、預告訂定「化粧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」草案,並自公
告之日起,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,禁止輸入及製造,持有摻用
此類成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,應即向該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
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。
五、自106年1月1日起,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,禁止販賣、供應
或意圖販賣、供應而陳列;同日起凡未依該公告規定辦理許可證成
分變更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者,許可證由該部依法廢止。
六、前行政院衛生署原74年7月23日衛署藥字第539747號公告化粧
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,編號第1項「Aminoether型之
Antihistamine」成分,應予刪除。
七、本案另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 http://www.mohw.gov.tw)
及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網址: 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
「本署公告」網頁。
八、對該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該公告刊登公報
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(二) 地址: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-2號
(三) 電話:02-2787-7566
(四) 傳真:02-2787-7589
(五) 電子郵件:joyin@fda.gov.tw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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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河業字第0823號.doc | 67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