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」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9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有關輸入業者針對輸入原裝進口產品如有國外原廠之檢驗報告,是
否還需要自行或委外檢驗乙事,詳如說明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參考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5.4.18.部授食字第1051301383號函辦理。
二、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及該部104年12月30日部授食字
第1041303848號公告預告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
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草案辦理。
三、輸入原裝進口產品之輸入業者,需依自主管理規定,針對其輸入之
產品辦理自主檢驗。我國輸入業者與產品產製之國外原廠無論是否
具有母公司與子公司關係或具有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關係,或同屬於
一個跨國企業,均應對已收貨之產品依風險管理原則進行抽樣檢
驗,國外原廠之檢驗報告,非我國輸入業者對該輸入產品之自主檢
驗報告。
四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「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、訂定
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自主檢驗」之立法目的,係要求食品業者將檢
驗納入自主管理之內涵,由國外輸入食品至國內,運輸過程由原廠
倉庫、出口港埠碼頭、裝貨櫃、上貨輪、輸入港碼頭、下貨輪、暫
存保稅區貨棧,最後才運至進口商倉庫。鑒於上述過程繁複、時間
冗長及貯存條件不一,國外原廠之檢驗報告係對於該產品尚在原廠
庫存或出貨前之時間點之檢驗結果,無法代表該產品於輸入後之時
間點之檢驗結果。輸入業者應於產品輸入並收貨後,對該產品定期
抽樣檢驗以符合應辦理自主檢驗之規定。
五、說明一所述之草案刻正辦理發布作業中,考量輸入業者需時因應,
自該公告發布日起3個月後,仍應具自行或委外檢驗之報告。本案
之說明並將納入與該公告併同發布之Q&A問答集中,詳如附件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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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&A問與答.pdf | 374KB |
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93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