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6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使用單證合一大報單申報輸入食品查驗之相關注意事項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.3.9.FDA北字第1059004538
號函辦理。
二、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3條規定,報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
於產品到港前15日內,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,
又由代理人為之者,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。
三、爰此,針對進口人選擇以單證合一方式辦理報驗案件,如經電腦審
核無報驗委任資料者,依前述辦法規定,該署將不予受理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,務必於申請輸入查驗前,辦妥相關委託代理事宜。
四、另以單證合一大報單向該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時,「完稅價格」欄
位請以新臺幣申報,以避免有匯率轉換之問題。該署將待財政部關
務署修正「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」及「財政部關務署預報貨物
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」後,配合修正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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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63號.doc | 7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