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6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加強宣導,於報運貨物出口時,依規定於出
口報單貨名欄位正確申報「商標」及「來源識別碼」,以免受罰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5.3.2.台關緝字第1051004347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~12條規定,報運貨物出口時,應於出口
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;未有商標標示者,應申報「無商
標」,若未依規定申報,將依貿易法第17條轉第28條規定裁處;另
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,輸出預錄式光碟時,應於出口
報單正確申報光碟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(IFPI)及事業
代碼;無來源識別碼者,應申報「無來源識別碼」,若未依規定申
報,將依貿易法第17條轉第28條規定裁處,先予敘明。
三、據該署統計資料顯示,104年海關查獲出口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
並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裁處之案件計291案,較103年所查獲之案
件數122案大幅增加;另104年海關查獲出口預錄式光碟未依規定申
報並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裁處之案件計25案,亦較103年查獲之
案件數10案增加兩倍多。由此可見,出口人未依規定申報商標及來
源識別碼之問題日益嚴重。
四、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加強宣導相關規定,並籲請出口人及報關業
者於報運貨物出口時確實依規定申報,以免受罰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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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62號.doc | 7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