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4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,依「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」所訂具體
措施,在所有電子類產品包裝或使用手冊明顯處加註「兒童及少年
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」之警語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105.1.30.經商字第10502202401號函辦理。
二、衛生福利部修正「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」(核定本),並擬具計
9大安全面向及69項具體措施,其中第20項關於八、網路安全面向
之具體措施,訂有在所有電子類產品包裝或使用手冊明顯處加註
「兒童及少年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
健康」之警語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加強宣導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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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42號.doc | 4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