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2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「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
者」於菊花、蓮子、白木耳、龍眼肉、烏梅乾、百合、枸杞、山藥、
薄荷、芡實、山楂、肉豆蔻、草豆蔻、砂仁、黃精、絞股藍(七葉膽)、
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,其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
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」,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
105年1月14日以衛部中字第1051860028號令訂定發布,茲檢送發布
令1份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依據衛生福利部105.1.14.衛部中字第1051860028C號函辦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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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1860028C(附件).pdf | 242KB |
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26號.doc | 68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