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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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13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31日公告「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
食品業者」於電子申報實施日期規定,詳如說明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依規定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.1.4.FDA食字第1041305104
號函辦理。
二、據旨揭公告之規定,自105年起納入強制電子申報之食品製造、
加工、調配業者,包含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≧3千萬之肉品加工食
品、乳品加工食品、水產品食品、餐盒食品、大宗物質(包含黃豆、
小麥、玉米、麵粉、澱粉、食鹽、糖)、包裝茶葉飲料、黃豆製品、
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、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等製造業者,
於每月10日前應以電子方式申報上1個月食品追溯、追蹤資訊至
「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(簡稱:非追不可)」。
三、如屬前述管理範疇者,有關電子申報實施日期之規定說明如下:
(一)於105年1月1日起強制電子申報者,於105年2月10日前
應上傳105年1月份之追溯、追蹤資料至非追不可。
(二) 於105年3月1日起強制電子申報者,於105年4月10日前
應上傳105年3月份之追溯、追蹤資料至非追不可。
四、另,倘遇相關資訊系統之疑問可洽詢專線:0809-091-008或電郵至
ftrace@tradevan.com.tw詢問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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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13號.doc | 5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