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
發文字號: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0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檢送修訂食品標示通報問答集及紙本通報格式各1分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依循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12.23.FDA食字第1041304823
號函辦理。
二、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略以「食品及食品原料之
容器或外包裝,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,應將製造廠商、受託
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」
辦理。
三、考量食品業者實際作業情形,爰調整通報程序如下,並擇一辦理。
(一)負責廠商至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通報實際製造或輸入廠商。
(二)負責廠商倘係經供應商委託製造或輸入產品者,而無法至食品
業者登錄平台通報實際製造或輸入廠商時,得於該平台通報其
供應商,惟負責廠商需要求該供應商將實際製造商或輸入廠商
之資訊以紙本通報至負責廠商所轄衛生局,始完成通報作業。
四、請依旨揭格式進行前述紙本通報作業,該格式電子檔可至該署網站
(首頁>業務專區>食品>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容器具及食品
用洗潔劑標示專區)下載使用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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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5)省貿河業字第0708號.doc | 7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