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82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關務署公告各關轄管經由海運轉運出口之海運轉口貨櫃(物)內陸運送
規定,並自104年12月8日起實施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4.12.8.台關業字第1041028173號函辦理。
二、菸、酒、武器、彈藥、毒品、麻醉藥品限進儲原卸船之港口貨櫃集散
站或碼頭專區,其餘經海關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者,得進儲
同關區內陸貨櫃集散站。
三、武器、彈藥、毒品限由原進口之港口轉運出口,其餘經海關派員押運
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者,得以陸路運輸方式運送至其他(含他關)港口
辦理出口。
四、該署104年6月15日台關業字第1041013459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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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82號.doc | 4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