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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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7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關務署公告104年度食米累積進口量已於11月23日達特別防衛措施
基準數量之9成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4.11.25.台關綜字第1041026988號公告辦理。
二、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(下稱注意事項)四、(一)1. 規定,
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
數量,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,累計進
口量達基準數量時,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起徵點,但檢附關稅配額
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。
三、注意事項四、(一)5.規定,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,
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9成時,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
查核、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額外關稅後,再據以
徵稅放行;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,得加計額外關稅計
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,申請驗放。
四、注意事項四、(二)規定,上開額外關稅額度為原應課徵關稅稅額
33.3%。
五、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貨品之累積進口量,可隨時於該署網站
(http://web.customs.gov.tw/)「海關通關資料庫查詢」項下之
「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農產品累計進口量查詢」查得。
六、依據財政部104年1月9日台財關字第1031029692號公告,本年
度食米之基準數量為141,662.1公噸,其9成應為127,495.89
公噸。累積進口量已於11月23日達基準數量之9成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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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70號.doc | 64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