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55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食品藥物管理署擬規範包裝醬油及包裝食用醋等產品標示管理
原則乙案,詳如說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於104年12月15日前向
本會提供意見,本會俾整向食品藥物管理署反映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11.11.FDA食字第104130390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,自訂食品品名者,其
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,避免混淆。另,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,依
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;未規定者,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
S)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。
三、包裝醬油及食用醋產品標示相關事項應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包裝醬油產品:
1.本原則所稱「醬油」,係指以「植物性蛋白」為原料,並依中華
民國國家標準CNS423「醬油」中定義之製程製得之產品,並依下
列規範標示品名:
(1)釀造法:經發酵熟成之釀造法製程所製得之醬油,始得於產品外
包裝(含品名)標示「釀造醬油」。其品質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
CNS423者,始得標示「純釀造」醬油。
(2)速釀法:以酸分解或酵素水解之速釀法製程,並經再發酵熟成
所製得之醬油,應標示「速成」醬油。
(3)混合法:將釀造醬油或速成醬油混合經添加酸分解法或酵素水
解法所得者,應於產品品名或外包裝顯著標示「調合」醬油或
等同意義字樣。
2.僅經酸分解或酵素水解,而未有經發酵過程製得之產品,品名不
得標示為「醬油」,且此類產品應標示為「胺基酸液」或等同意
義字樣。
3.以醬油為基底,添加其他風味物質(如:柴魚精或鰹魚精等)之產
品,應於品名或外包裝顯著標示其風味物質名稱為「ΟΟ醬汁」
(如:「柴魚精醬汁」或「柴魚醬汁」)或等同意義字樣,且品名
不得命名為「醬油」。
(二)包裝食用醋產品:
1.本原則所稱食用醋,係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834「食用
醋」之「釀造食醋」及「合成食醋」等製程所製得之產品。
2.釀造食醋:
(1) 符合CNS14834定義且經發酵得之釀造食醋,應依使用之原
料(如穀物類、果實、酒精、酒粕及糖蜜等,但不可添加醋
酸、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),於產品品名或外包裝顯著標示
其名稱,如「ΟΟ(穀物)醋」、「ΟΟ(果實)醋」或等同意義
字樣。
(2)以釀造食醋為主原料,添加各種配料而成之調理時食醋(但
不得添加合成食醋或其他酸味劑)應於產品品名或外包裝顯
著標示「ΟΟ(果實)調理醋」、「ΟΟ(汁)調理醋」、「ΟΟ
(穀物)調理醋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
3.合成食醋:依據CNS14834之定義,以食用及冰醋酸或醋酸之稀釋
液,添加調味液或調味液中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者,應於產
品品名或外包裝顯著標示「合成(食)醋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
(三)市售產品倘未依本原則標示,自106年1月1日(以產製日期為準)
起,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所稱不得易生誤解處
辦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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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55號.doc | 4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