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」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50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有關人造奶油(Margarine)、奶油(Butter)等相關產品品名標示乙案,
詳如說明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,如有相關意見,請於11月25
日前彙整向該署反映,逾時視同無意見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11.12.FDA食字第1041303485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,自訂食品品名者,
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,避免混淆。另,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
者,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;未規定者,得使用中華民國
國家標準(CNS)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。
三、人造奶油(Margarine)、奶油(Butter)等相關產品品名標示應遵循以
下規定:
(一) 奶油相關產品:
1.奶油產品品名標示:依據CNS第2877號「Butter」標準,
奶油係指僅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,經殺菌、攪動、提煉
製成,供食用之奶油,且乳脂肪含量達80%以上。爰品名
以「奶油」命名者應符合前述定義。
2.未達奶油之乳脂肪含量產品:即指乳脂肪含量達10%以上,
未達80%之產品,依據CNS第2878號「Cream」標準,即生乳
或乳酪及其製品為原料,經加熱、殺菌或滅菌製成之半固
狀乳油。以「乳脂」、「食用乳油」「鮮奶油」為品名脂產品
應符合前述定義。
(二) 人造奶油相關產品:
1.人造奶油產品品名標示:
(1)依據CNS第761號「Margarines」標準,人造奶油係指
食用油脂於適當添加水及合法添加物後,經乳化、急
冷、捏合等處理,或不經急冷、捏合等處理,製出具
可塑性或流動狀之油脂產品,且油脂含量達35%以上。
爰食品倘符合其述定義,品名應標示為「人造奶油」。
(2)人造奶油產品倘未以「人造奶油」為品名,應於品名
之後明顯加註「人造奶油」字樣,且其字體大小應與
品名大小一致,且最小應至少0.5公分以上。
2.未達人造奶油之油脂含量產品:即油脂含量達10%以上未
達35%之相關產品,得標示脂肪抹醬或自
訂品名,惟須與本質相符。
3.前述產品均不得使用「ΟΟ奶油」、「ΟΟ(植物)奶油」作
為品名或外包裝之標示。
(三)市售產品倘未依本規定標示,自105年7月1日(以產製日期為
準)起,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所稱不得易生誤
解處辦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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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50號.doc | 57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