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3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菊花、蓮子、白木耳、龍眼肉、烏梅乾、百合、
枸杞、山藥、薄荷、芡實、山楂、肉豆蔻、草荳蔻、砂仁、黃精、
絞股藍(七葉膽)、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之異常物質限量
基準草案,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生效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4.10.20.衛部中字第1041861637A號函辦理。
二、修正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三、修正依據: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。
四、修正菊花、蓮子、白木耳、龍眼肉、烏梅乾、百合、枸杞、山藥、
薄荷、芡實、山楂、肉豆蔻、草荳蔻、砂仁、黃精、絞股藍(七葉
膽)、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之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
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。
五、本案另載於該部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mohw.gov.tw/cht/Ministry/),
及該部中醫藥司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mohw.gov.tw/cht/
DOCMAP/ DM1.aspx?f_list_no=204&fod_list_no=257)
「中醫藥司首頁>法令規章區>中藥業務相關法規>修法預告、
草案」網頁。
六、對於該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該公告揭示之日
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,逾期視同無意見。
(一) 承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
(二) 地址:11558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
(三) 電話:02-8590-7261
(四) 傳真:02-8590-7075
(五) 電子郵件:cmyhaur@mohw.gov.tw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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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39號.doc | 69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