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34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自104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(進口日),自中國大陸等3
國家輸入之茶葉及花茶產品,採取加強抽批查驗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10.26.FDA北字第1042003642
號函辦理。
二、因應手搖飲料茶葉及花茶原料檢出農藥殘留不符一案,該署原於
104年4月24日起至104年10月23日,針對茶葉4大輸出國越南、中
國大陸、斯里蘭卡、印度及花茶產品4大輸出國德國、中國大陸、
摩洛哥、斯里蘭卡採逐批查驗。
三、經統計自中國大陸輸入之普洱茶(貨品分類號列0902.40.10.00.9
及0902.30.10.00.1)、斯里蘭卡及德國之花茶(貨品分類號列
2106.90.99.90.3)檢驗不合格率有上升之趨勢,爰自104年10月29
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,再針對前述產品採加強抽批查驗。
四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又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立即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
條處分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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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34號.doc | 47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