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0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,重申以化粧品管理之產品不得為「減少
/防止蚊蟲叮咬、防蚊」之效能宣稱,且產品標籤仿單或外包裝之
各項標示亦應符合規定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應善盡保障消費者
使用化粧品健康與權益之責任,以免觸法受罰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食管理署104.9.2.FDA器字第1041600231號函
辦理。
二、前行政院衛生署業已於102年3月26日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
令發布修正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」,
明文規範「減少/防止蚊蟲叮咬、防蚊」非屬化粧品效能之宣稱,
是以,凡以化粧品管理之產品不得為「減少/防止蚊蟲叮咬、防蚊」
之效能宣稱,合先敘明。
三、以化粧品管理之產品,其標籤、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,應依化
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,及95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
0950346818號公告補充說明辦理;全成分之標示應依90年11月5日
衛署藥字第0900071596號公告刊載,且產品宣稱不得涉及誇大不實
及醫療效能。
四、未符合上開規定者,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論處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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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601號.doc | 50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