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97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自104年9月14日起至105年3月13日止(進口日),自印度輸入之芝麻
(貨品分類號列:1207.40.00.00.1)、自緬甸輸入之綠豆(貨品分類號
列0713.31.10.00.9)及自越南輸入之白菜(貨品分類號列
0704.90.10.00.8),採取加強抽批查驗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遵照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9.8.FDA北字第1042003183
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自印度輸入之芝麻(貨品分類號列:1207.40.00.00.1)於近6個]
月內檢出黃麴毒素及農藥殘留不符規定達4批,緬甸輸入之綠豆
(貨品分類號列0713.31.10.00.9) 於近6個月內檢出農藥殘留不
符規定達8批,自越南輸入之白菜(貨品分類號列0704.90.10.00.8)
於近6個月內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達3批,鑒於產品不合格批數
明顯偏高,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,爰針對自印度輸入之芝
麻、自緬甸輸入之綠豆及自越南輸入之白菜,採取加強抽批查驗。
三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有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立即停
止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
47條處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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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97號.doc | 56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