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96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以免驗通關代碼(CI000000000002、
CI000000000005~9)輸入商品之應注意事項,以免漏填商品型式及
規格或將商品型式規格與品名併填而卡關,詳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4.9.15.經標五字第10450024461號函辦
理。
二、依商品免驗辦法第8條規定,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、商業樣品、展
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,其同規格型式者,報驗義務人(以輸入商
品而言為輸入者)於6個月內申請免驗以1次為限,爰以免驗通關代
碼輸入之商品,不得於6個月內重複輸入同規格型式之商品。
三、以免驗通關證號輸入之商品時應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以旨揭免驗通關代碼輸入由經濟部或該局公告列為應施檢
驗之商品,僅限非銷售之自用品、商業樣品、展覽品或研發
測試用物品。
(二)以免驗通關代碼輸入商品時,請受委託之報關業者除於報關系
統或軟體必填欄位輸入相關資料外,亦須將商品之型式及規
格分開填列於報關系統或軟體之商品型式欄及規格欄。
(三)如未填列商品之型式、規格或將型式、規格與商品品名併填於
品名欄,而將型式欄及規格欄空白,該局資訊系統即認該商
品屬同一規格型式,如比對後屬6個月內有同一規格型式重複
輸入情形者,則回傳訊息予海關資訊系統,不予放行通關。
(四)如商品並未有於6個月內重複輸入情形,而屬前揭型式及規格
未填或型式規格與商品品名併填卡關者,請業者將商品之型式
及規格重新分開正確填列後,再傳送資料進行比對或至該局及
所屬分局臨櫃申辦免驗,費用由業者自行負擔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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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96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