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51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如文
主旨:財政部公告105年度紐西蘭原產之鹿茸及液態乳產品,適用關稅配額輸
入事宜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財政部104.7.28.台財關字第1041012571 號公告辦理。
二、105年度紐西蘭原產之鹿茸產品適用關稅配額輸入者,由我
國管理配額之核配,其配額內數量及相關事項如下:
(一)配額貨品名稱及數量、稅則號列、申請期間及核配日期:如附
表。
(二) 配額數量:1,750公斤。
(三)配額內關稅稅率:0%;配額外關稅稅率500%。
(四)分配方式:採事先核配之方式,按進口實績及先申請先分配等
2種方法分配。
(五)核配方法:
1.採進口實績者:按103、104年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鹿
茸配額之進口實績平均數辦理核配。
2.採先申請先分配者:按郵寄日期之先後,逐日核配。
(1)當日申請案件之總申請量,如未超過可分配配額總量,即
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。
(2)當日總申請量如超過可分配配額總量,申請家數未超過
「最高可分配家數」,按申請量比率分配。
(3)當日總申請量如超過可分配配額總量,申請家數超過「最
高可分配家數」者,則公開抽籤,依「最高可分配家數」
核配,每家一律以「最低申配量」分配。
3.最低與最高申配量及最高可分配家數:採先申請先分配者,其
申請數量不得高於「最高申配量」及低於「最低申配量」。
(1) 最低申配量:50公斤。
(2) 最高申配量:配額數量之20%。
(3) 最高可分配家數:配額數量/最低申配量。
(六)參與分配資格:
1.採進口實績者: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登記有案,具進口
資格之出進口廠商,且於103、104年具有我國與紐西蘭經
濟合作協定鹿茸配額進口實績者。
2.採先申請先分配者: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,具進口
資格之出進口廠商。
(七)履約保證金:獲配者之履約保證金應於105年6月1日前繳交
,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數進口者可向台灣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申請發還;未進口餘量未達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
量之4%者,得視為全數進口。
(八)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,由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,請於
該部公告後密切注意該公司公告之相關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。
三、105年度紐西蘭原產液態乳適用關稅配額輸入者,由我國管理配額之核配,其配額數量及相關事項如下:
(一)稅則號列:04011010、04011020、04012010、04012020、04014010、
04014020、04015010及04015020。(稅則號別遇有修正時,以 總
統令公布內容為準)
(二)配額數量:7,000公噸。
(三)配額內關稅稅率:0%;配額外關稅稅率:每公斤新台幣14元。
(四)分配方式:依海關接受報關時間先後,採先到先配方式辦理。
(五)分配(進口)期間: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。
四、其他相關事項:依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及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規定辦理。
五、原產地之認定:依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原產地規則辦理。
六、檢疫及檢驗:貨品進口時應符合我國相關檢疫及檢驗規定,詳細內容應
依衛生福利部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經濟部標準檢
驗局之公告與規定辦理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事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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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度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輸入鹿茸關稅配額之貨物名稱、申請分配期間及數量明細表.pdf | 181KB |
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51號.doc | 52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