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28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為因應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所衍生之檢驗需求,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
商參考相關資訊,詳如說明段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7.2.FDA風字第1041104205號
函辦理。
二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食安法)第7條第2項規定,「食品
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或成品,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
(構)、法人或團體檢驗。」;爰該署103年8月21日公告「應辦理檢
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,並自103年12月
31日起生效,合先敘明
三、該署依據食安法、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及ISO/IEC
17025國際認證規範等,辦理食品檢驗實驗室認證,目前已通過該署
認證之食品實驗室計約64家,其名單公布於該署網站(首頁>業務專
區>實驗室認證),並依認證情形隨時更新。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
相關資訊,以協助業者落實自主管理,強化食品衛生安全。
正本: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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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28號.doc | 45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