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2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修正食品藥物管理署99年10月6日FDA器字第0991611234號函有關
醫療器材製售證明適宜臨櫃受理相關事宜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7.2.FDA器字第1041605771
號函辦理。
二、醫療器材製售證明得以臨櫃辦理之情形如下:
(一)每件申請案以一式(一張許可證)為限。
(二)相同申請藥商同一日申請案以5件(式)為限。
(三)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,無需詳列規格型號者。
(四)第二、三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,每件(式)所列型號不超過10項
者。
(五)須帶公司大小章。
除上列情形,其他案件請以一般案件申請辦理。
三、申請費用:1,500元/件(式)(每件以一式三份為限。如開具郵政匯票
或即期支票,抬頭為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」)。
四、臨櫃辦理之申請櫃台設於該署聯合服務中心1樓(地址:115-61台北
市南港區昆陽街161-2號),並請配合收費櫃台作業時間,於上午9
時至下午4時30分以前至該署臨櫃櫃台送件辦理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---|---|
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29號.doc | 51KB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