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
地址: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
電話:02-27731155
受文者:各會員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
發文字號: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19號
速別:最速件
附件:
主旨:自104年6月8日起至104年12月7日止,自智利輸入之葡萄(貨品分類
號列0806.10.00.00-4),採取加強抽批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保存容
器(貨品分類號列3924.10.00.20.1-D,塑膠類重複性使用之微波用
餐盒、保鮮盒及環保水杯,PP材質),採取逐批查驗,請
轉知有關會員廠商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.6.4.FDA北字第1042001862
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智利輸入之葡萄(貨品分類號列0806.10.00.00-4)於近6個月內
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達3批,自日本輸入之保存容器(貨品分類
號列3924.10.00.20.1-D,塑膠類重複性使用之微波用餐盒、保鮮
盒及環保水杯,PP材質) 於近6個月內耐熱性試驗不符標示達74批,
鑒於產品不合格批數明顯偏高,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,爰
針對智利輸入之葡萄採取加強抽批查驗、日本輸入知保存容器採取
逐批查驗。
三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
保食品衛生安全;又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立即停止
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違反者,將依同法第47
條處分。
正本;各會員公會
理 事 長 張 燈 河
檔案名稱 | 檔案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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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4)省貿河業字第0519號.doc | 46KB |